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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15 17:07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四川”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的通知》(川办发〔2022〕34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2〕62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川办发〔2024〕3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相关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良好电动汽车使用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固定车位100% 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预留安装条件时,新建小区建设单位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住建部门应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及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

  既有小区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布实施。具备条件的居民小区,建设电动汽车“统建统服”充电场所,并做好安全管理。

  二、建设管理方式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按照住建部《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意愿,鼓励提倡具备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维护(以下简称“统建统服”)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附件1)。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个人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鼓励提倡充电运营商参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附件2)。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新建小区交付使用时,住建部门督导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基础设施,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四)老旧小区改造配建桩。住建部门在牵头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时,根据业主意愿,结合小区公共空间实际,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将改造或建设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完善类改造内容,小区变压器扩容费用在项目改造资金中予以支持。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服”模式提供充电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级部门统筹、区县组织、乡镇(街道)落实”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机构等小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委会)”“示范小区”示范体系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4.采取“统建统服”模式建设的,由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新建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6.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7.居住区充电桩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桩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基础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电价相关政策。

  (四)发挥物业企业积极作用。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安装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和注意事项,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建立服务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

  (五)强化属地监管职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点督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抓好无物业管理机构的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四、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落实国省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和指导供电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强化电力供应保障措施。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作。负责督导建设单位确定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将配建比例要求等纳入新建住宅项目验收范畴。

  (四)市应急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配合行业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六)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充电基础设施所属的小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属地管理责任。

  (八)国网自贡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区县供电企业做好小区电力增容业务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各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做好本细则在分工负责领域的宣贯、培训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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